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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生子女证办理问题回复

2014-09-17 11:50来源:行风在线

 

  原来的防潮纸厂,破产后转给特种耐火材料厂,1996年从单位退休,一直没有发放独生子女费。刘先生

  办理情况:8月28日上午,我市工作人员与刘先生(实际为刘兰芳女士)进行电话联系。根据原《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一条(二)“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退休后加发百分之五的退休金”的规定,刘兰芳1996年从单位退休,刘女士已在工资中加发了5%的退休金。从2002年9月28日《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改后才实行“独生子女父母为企业职工的,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照设区的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的规定。

  已告知刘女士已享受加发5%退休金的奖励,不能再重复享受一次性养老补助的奖励。

  13.李哥庄镇居民,当年参加引黄济青工程,导致办理独生子女证被遗漏,现在孩子已经38岁了,去年9月份反映给胶州人口计生局,今年再去问答复说10月份以后,到底什么时候办理?张先生

  办理情况:8月28日上午,我市工作人员与张先生(张成尧)进行电话联系。已告知当事人的材料已提交未遗漏,全市城镇失业无业独生子女父母年老计划生育奖励10月份摸底调查结束,12月份统一以银行直通车形式进行奖励金的发放。现在正在调查摸底阶段,请提出人耐心等候。

  14.胶州市民,孩子1993年出生一直没有办理独生子女证,现在孩子当兵了,怎样补办?于女士

  办理情况:8月28日上午,我市工作人员与于女士(于世珍)进行电话联系。已告知当事人,根据《青岛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若干规定》 “申请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时,子女年龄应当在十四周岁以内或者母亲年龄在四十九周岁以内。”于女士今年已达51周岁,其子女已超过14周岁,不再需要补办证件,如果需要证明其独生子女身份,可到镇级计生部门出具证明即可。

文章来源:行风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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